关于上海2016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5月19日讯:经市政府批准,2016医保年度(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以及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暂不调整,仍按2015医保年度标准执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均从39万元提高到42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
2016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仍按2015医保年度计入标准执行,按规定计入。具体标准见下表:
二、关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16年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39万元提高到42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继续按照《职工医保办法》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不作调整。具体见下表:
三、关于住院和家庭病床费用结算
对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已办妥出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手续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月31日之前进行出院费用网上结算。
对于2016年3月31日前住院或开设家庭病床时间已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月31日之前进行在院或在床的网上结算。
1
2
下一页
末页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