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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济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2-10 08:00:02 无忧保
5月13日讯: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济政发〔2000〕46号)及《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济政发〔2014〕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政策制定等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市及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并对其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定点资格确认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确定的原则 (一)合理布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 (二)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 (三)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 1 2 3 4 5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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