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2016医保新政策:百货食品不得划入


5月13日讯:近日,济宁市人社局印发《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医药机构定点分医疗机构定点和零售药店定点两类;医疗机构定点分为综合医疗机构定点和门诊医疗机构定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准入评估、协议管理和考核管理制度,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经营或摆放食品、日用百货、洗化用品、日用杂品等非医疗用品的门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均不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此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准入评估制度
定点医药机构的范围和准入条件有哪些呢?《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规定,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主要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经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此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各类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医疗机构定点必须持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住院、门诊、药品及医用器材等有完善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药品及医用器材购进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并建有“进、销、存”台账;用工规范,工作人员全部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以及其他需满足的规定。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机构定点的不得经营或摆放食品、日用百货、洗化用品、日用杂品等非医疗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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