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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烟台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

2017-02-10 08:00:02 无忧保
5月12日讯:近日,问题编号为705790的网友留言咨询:我因为患有扩张性心肌病,住院多次,听说现在出台了大病二次报销,问一下我这种情况报销比例是什么,具体流程怎么办理。 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回复:您好!在社保政策中,没有“二次报销”的提法,您所说的“二次报销”应该是指居民大病保险。目前烟台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中有大病保险政策,而职工医保还没有。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均可享受大病保险,居民无需另外再缴费。居民在医院住院结算或享受居民门诊慢性病政策的居民在医疗费用结算时,只要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在医疗机构结算窗口直接报销,无需居民另行报销。 居民大病保险主要政策如下: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016年烟台市居民大病保险仍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山东省分公司承保。保费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居民不需另行缴费。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补偿。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2016年度,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大病保险不以病种为准,所以您患扩张性心肌病只要符合以上政策,就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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