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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2016年度非就业居民的医保标准调整通知


5月11日讯:为做好2016年度市区(包括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下同)内非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本市市区范围户籍、无用人单位、未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年居民,劳动年龄范围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症残疾人员”)。
按月享受异地养老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市区统筹范围的人员,不属于市区统筹范围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二、2016年度非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筹资标准为:老年居民按200元的标准缴纳;失业人员和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的居民按640元的标准缴纳;对持有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证》、《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和持有总工会核发的《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老年居民、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重症残疾人员,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年度申报手续时可免缴应缴纳的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
三、2016年度非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期为2016年1月10日至3月25日,请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做好辖区范围内户籍且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参保缴费有关业务经办工作。对符合免缴条件的参保居民,应审核其提供的有效免缴证件(复印件由社区留存备查),并在系统中录入其免缴类型及免缴证件号码;对按规定应予补缴的参保居民,按历年居民医疗保险老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审核确认其补缴金额;对2016年度新参保居民,应按规定申领其社会保障·市民卡(应向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中心报送2寸白底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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