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珠海关于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最新政策


5月11日讯: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医疗保险服务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定点审查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二、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
上述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愿意承担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其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三、服务协议内容
服务协议内容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支付标准和结算方式、医疗服务监管、医保医生管理、违约处理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文本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协议医药机构服务类型及服务范围分医院类服务协议、门诊类服务协议、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三类制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需要可与定点医药机构签定补充协议,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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