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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新农合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2017-02-11 08:00:02 无忧保
5月9日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包括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制度,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现就做好2016年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2016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新增40元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全国平均达到150元左右。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妥善做好个人参合(保)费用征缴工作。已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地区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等文件要求,做好贫困人口参合工作。 巩固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将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50%和75%左右。严格控制目录外费用占比,缩小政策报销比和实际报销比之间的差距。逐步扩大纳入新农合支付的日间手术范围,适当提高日间手术等门诊诊疗报销比例。支持推进医养结合和社会办医,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 1 2 3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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