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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洛江区执行医保两个定点新规定

2017-02-12 08:00:01 无忧保
4月26日讯:根据《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通知》规定,全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改由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按属地原则直接与医药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和纳入管理。 今后,我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签订工作,可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信息系统承载情况,对本地医药机构进行规划布局,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医药机构定点申请。 另外,对定点零售药店准入条件作修改,规定主体经营场所面积由原来的不少于100平米修改为不少于80平米,并取消原先《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认证满一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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