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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5月迎来新年度

2017-02-12 08:00:01 无忧保
4月21日讯:5月1日,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将跨入新年度。今年,市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昨天,记者请宁波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对基本医保新政策和医保年度变更相关事宜作了具体解读。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固定金额计入 调整前后的市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比例 今年5月1日起,将适当调整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2016年5月1日起,市区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比例为:45周岁以下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4%;45周岁(含)至退休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7%。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今年4月缴费的基数为2688元,所以新年度个人账户一次性预划入金额为:45周岁以下1096.8元,45周岁(含)以上1194元。 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2015年4月2688元的缴费基数预划入,划入比例为2%(一年645.6元)。 2016年5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调整为按固定金额计入,每年按固定额度增加。市区范围内,2016年度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月计入额度为:退休至70周岁计入210元(年计入额度为2520元);70周岁(含)以上计入235元(年计入额度为2820元)。今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月计入额度每年增加10元(年计入额度每年增加120元)。 人员目前政策调整后政策 45岁以下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7% 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4% 45岁(含)以上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0% 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7% 70岁以下退休人员按上年本市社平的4.5% 2016年度2520元(今后每年增加120元) 70岁(含)以上退休人员按上年本市社平的5.0% 2016年度2820元(今后每年增加120元) 医保目录外的药品也能由历年账户支付 5月1日起,医保目录外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都可以按规定由参保人员本人的历年账户结余资金支付。只要参保人员就医的主要治疗或手术属于基本医保支付范围,那么该次就医所使用的自费药品(指西药、中成药或中药饮片)、医疗服务项目(指在《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范围内)和医用材料都可由本人的历年账户结余资金支付。 1 2 3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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