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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城乡居民医保“并轨”大病支付标准提升

2017-02-13 08:00:02 无忧保
4月15日讯:日前,《邢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实施,标志着该市在全省率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的医保制度保留了原有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的制度优势,同时扩宽医保目录范围,医疗报销比例等比过去也有提高。 城乡居民医保“并轨” 据了解,至去年12月,邢台市本级和21个县(市、区)的新农合相关人员及相应机构、编制等,已全部转由邢台市人社部门管理,率先在省内各设区市中完成城乡医保资源及机构整合。到今年年底,该市大部分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将实现“并轨”运行。 个人账户资金可继承 2016年,邢台市参保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420元。保留新农合普通门诊个人账户,全市60多万原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群众也将建立普通门诊个人账户。 《实施意见》指出,普通门诊个人账户资金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或住院时自负部分,年终不清零,家庭成员可共享、可结转继续使用,可继承。 扩大医保目录范围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照《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规定,结合《河北省新农合药品及诊疗目录》执行。 1 2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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