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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深圳生育保险新政策解读:报销标准规定

2017-02-13 08:00:02 无忧保
4月14日讯: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解读2016深圳生育保险新政策的具体内容。 以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申请一次性定额报销的职工,提交申请时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招录证明、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和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如今终于不需重复提供了!刷卡记账也不需要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了!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可凭社保卡直接刷卡记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符合刷卡记账条件的生育医疗费用统一采用一次性定额报销。 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规定: 1、产前检查提供婴儿出生证明的一次性支付2000元,其余情况按深圳市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及费用标准进行审核报销,超过2000元部分不予支付; 2、单胎顺产、难产(含剖宫产)分别可报销2700元、5200元; 3、多胎分娩的,在相应分娩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胎增加1000元。 4、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复通术等计划生育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可报销36元至2400元不等。 一、哪些单位的员工需参加生育保险? 答:深圳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适用该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1 2 3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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