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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办法7月实施


4月14日讯:为进一步提高许昌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完善许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制度,近日,市人社局对《许昌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了《许昌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7月1日执行。
《办法》与原来的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内容作了修改:一是为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按单位职工缴费比例,即8%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为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二是缴费标准与待遇有所调整。原只能按4.2%缴费,不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办法》规定了两种缴费标准和相应医保待遇,按4.2%比例缴费的,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8%比例缴费的,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标准缴费,并可在退休前按缴费周期申请变更缴费比例,享受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是缴费方式有所改变。原来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年在规定时间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缴费,《办法》规定按月由银行代扣代缴,既方便了参保人员,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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