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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将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2017-02-13 08:00:02 无忧保
4月11日讯:日前,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出台惠民新政,将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范围,新政从3月11日起施行。对取得医疗执业许可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合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范围。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经评估通过后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享受人员范围 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范围,并经鉴定达到完全护理依赖程度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参保人员,从鉴定的下月起在定点机构可以享受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①神经系统疾病(如脑卒中、脑外伤后、严重颅内感染后等)致残,病情稳定不需要抢救的患者;②老年痴呆症患者;③截瘫无手术或其他治疗指征的卧床患者;④植物人;⑤脑瘫患者;⑥手术后病情稳定,但仍需住院护理的老年病人;⑦各种老年慢性疾病等,虽然病情稳定,但需要住院护理的老年病人;⑧临终关怀患者。 参保人员的鉴定由定点机构进行初审,填写《参保人员入院评估表》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组织相关专家到定点机构集中鉴定。 费用结算 上述人员在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执行,不包括床位、生活护理等养老费用。在定点机构享受医保待遇期间,不再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统筹起付标准(门槛费)暂按二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一年计算一次门槛费。 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费用按床日费用定额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床日费用定额标准暂定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80元/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40元/日。在定点机构死亡的临终关怀的参保人员,在年终结算时按照每人15天,床日费用的50%的标准,给予定点机构一次性补助,补助费用不纳入定点机构的年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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