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职工超限额补充医保缴费新标准


2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14年度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所调整,由去年的88元上调为108元。
2014年度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8元,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各自承担一半费用。个体参保人员、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据了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必须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各单位参保人员和参保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同时一并按时缴纳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已按原标准88元缴纳的单位和个人余额部分要在二季度前补缴完毕。对于2014年度中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同时,按照短期费率相关要求办理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也就是说享受几个月待遇就交几个月的钱。
从2007年开始,我市的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一直执行88元的缴费标准,根据上一年度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以及职工医保的大病发病率,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我市对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用进行了调整。
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是医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最高6万元额度的报销费用的同时,还可以在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中享受最高50万元的超限额费用。患者如果在本地定点医院就医,超限额的赔付比例为95%,患者如果转到外地就医,超限额部分的赔付比例为85%,这将大大减少大病职工因病致贫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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