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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区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上调

2017-02-13 08:00:02 无忧保
5月2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近日该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发文,决定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据了解,2014年度,财政对一般城镇居民、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参保的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320元;对城镇低保人员、特困居民和重度残疾人员的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年410元提高到490元;对城乡低保、特困家庭中的学生及其未成年人,重度残疾学生和未成年人的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年300元提高到360元。 2015年度,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参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70元;年满60周岁及以上参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20元。上述两类对象中城镇低保人员、特困居民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应缴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2015年度(2014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参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70元。上述对象中城乡低保、特困家庭中的学生及其未成年人,重度残疾学生、重度残疾未成年人个人不缴费,个人应缴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各县(市)可参照此文件执行。 据市人社局医保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中提出“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320元以上,相应提高个人缴费水平”,相关部门根据这一要求,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决定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作了调整。“这份文件最大的亮点在于,低保人员等特殊人群个人应缴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切实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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