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下月执行


4月7日讯:4月6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充分发挥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效能,我市制定出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办法》明确规定,医药机构有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约定被市医疗保险局解除协议未满1年情形的,申请不予受理。
服务协议分医院、门诊等三类
《办法》指出,取消“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行政审批事项。对愿意承担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由市医疗保险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参保人群分布等情况,坚持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进有出、方便就医的原则,与其签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服务协议内容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支付标准和结算方式、医疗服务监管、医保医生管理、违约处理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文本由市医疗保险局根据医药机构服务类型及服务范围分医院类服务协议、门诊类服务协议、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三类制定,有效期为一年,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四项条件
《办法》明确,定点医药机构需具备的条件为,兰州市辖区内符合卫计、药监等相关行政部门规定执业条件,取得相关证照并愿意承担医疗保险服务,方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医疗机构(不包含美容、整形、不孕不育等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相关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门诊部及以上级别军队医疗机构。有相应的医疗用房、诊疗设备,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近一年未因违规违法受过卫计、药监、物价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自愿申请成为定点医药机构等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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