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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重性精神疾病参保人申办医疗保险特定病种待遇?知识

2017-02-15 08:00:02 无忧保
金投保险网讯:2015年12月1日起,中山市将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纳入特定病种范围。 于是乎,有家属电话咨询:“我们应该如何为重性精神疾病的参保人申办特定病种待遇呢?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啊?”下面我们来一一解答: 认定登记流程: 到市内精神疾病专科医院(即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责任医生处填写《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特定病种、特殊病种审核认定书》(下称“《认定书》”),医院医务科审核确认并加盖印章,备齐相关资料。 提交所需资料,到医院医保部门登记或社保局医保科前台审核。 符合认定标准的,给予登记备案,发给《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限重性精神疾病)特定病种门诊专用病历》(下称“《专用病历》”)。 认定登记所需资料: 指定责任医生填写的 《认定书》(原件)。 有关支持申请认定该病种诊断的检查、检验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近期门诊病历 (原件及复印件)。 曾住院的提供入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等医学资料 (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社保卡及身份证(原件)。 待遇享受方法: 已登记重性精神疾病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在选定市内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及《专用病历》联网刷卡结算。 办理异地居住和长期异地工作的参保人,请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门诊病历、门诊医疗收费票据原件、门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中山开户的6大银行存折或借记卡等相关资料,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费用(详情查阅“医疗保险零星报销业务”)。 享受哪些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患上述6种重性精神疾病,并按规定登记备案后发生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 在一、二级定点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在三级定点医院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6000元。 温馨提示: 参保人如需变更就诊医院的,应到市社保局医保科,办理变更就医医院备案手续。经备案后,才能到变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请已登记了精神分裂症特殊病种的参保人,速到原认定医院领取《专用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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