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2016城乡居民医保新政实施细则


2月24日讯:2月22日,记者从毕节市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获悉,毕节市近日出台《毕节市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2016年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25元/人,补偿起付线为5000元。另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和风险调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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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标准为500元/人/年
《方案》规定,2016年筹资标准为50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410元/人/年,个人缴费90元/人/年。
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80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等特殊人群的参保金缴纳,按照《毕节市提高农村特殊人群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试行)》规定执行。
《方案》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和风险调节金,2016年筹资总额为500元/人/年,其中325元用于住院统筹,25元用于大病统筹,125元用于门诊统筹,25元用于风险调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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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医院起付线最低为100元
《方案》明确了2016年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市内一级医院起付线为100元,市内县级二级公立医院、二级标准设置民营医院和一级专科医院起付线为300元,市级二级公立医院起付线为400元,市内三级医院及二、三级标准设置专科医院经转诊起付线为500元,未经转诊起付线为1000元,毕节市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是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经转诊的按省级规定执行(省级Ⅰ类经转诊1000元,未经转诊1500元,省级Ⅱ类经转诊1500元,未经转诊2000元),不是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经转诊的1500元,未经转诊的2000元;本省内、毕节市以外省、市级纳入定点和各县(区)2015年已纳入县级定点(仅限签约县〈区〉)的民营医院经转诊的1500元,未经转诊的2000元。每次住院都应交起付费,低于起付线以下的看病就医费用由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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