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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新生儿医疗保险待遇期调整

2017-02-17 08:00:01 无忧保
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该市新生儿医疗保险待遇期有关问题的通知》(筑居医联办通[2014]1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1月1日起,清镇市辖区的新生儿出生后,其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为其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该政策的调整填补了新生儿出生后至参保之前的医疗保障空白,标志着城镇居民的整个一生都有了相应的医疗保障,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下一代健康成长的关怀,大大的减轻了患有先天性疾病的新生儿家庭的经济负担,使患儿因此得到及时的救治而早日恢复健康。为了让广大新生儿及时参保,确保该项政策落到实处,力争实现每一个新生儿应保尽保,清镇市社保局将不断加大对政策宣传力度,重点通过与设有新生儿科或妇产科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生儿参保服务协议,进病房开展“送祝福、送关爱”行动,第一时间将政策送到新生儿父母的手中,督促其及时为子女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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