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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6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提升90元

2017-02-19 08:00:02 无忧保
12月22日讯,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近日出台通知,明确该省2016年新农合人均筹资至少达到560元,比2015年度提升90元,其中个人缴费150元,各级政府补助不少于410元。 通知要求,自明年起,新农合患者在省内邻县医疗机构住院,按县域内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报销;未经转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县域外省级、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25%报销,起付线为1000元;未经转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按10%报销,起付线为1000元。 通知强调,明年开始,该省建立统一的门诊统筹政策。门诊统筹资金额度为每人每年100元,全家共享,群众在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都可使用此项资金,且不限制报销类别。门诊统筹资金使用不设起付线,在乡村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90%,在县(市、区)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70%。通知明确,各地要在统筹区域内县级、乡级医疗机构推进支付方式改革,采用单病种+出院人次+总额付费的混合支付方式。 【相关知识】 实施“限治病种”制 (一)“限治病种”的要求。“限治病种”即我省规定在乡镇卫生院治疗的单病种、原则上不在县(市、区)级及县域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规定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单病种,原则上不在省市、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本次暂定30种常见病在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去除起付线后,在乡(镇)报销比例为95%,在其他医疗机构报销10%;50种常见病在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去除起付线后,在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在其他医疗机构报销10%。“限治病种”随着工作的需要会逐渐增加。 (二)保障措施。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首诊医生须严格遵守首诊负责制,在“限治病种”患者就医时,需告知患者报销标准,让患者自由选择不同报销标准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限治病种”出现急、危、重和疑难病情时,门诊首诊医生可先根据病情收治入院或转诊,并向本院新农合管理部门及时汇报,再由管理部门向同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报告,并填表备案。 严格控制次均费用 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年均住院费用不得超过1.1万元;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年次均住院费用不得超过4000元;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年次均住院费用不得超过1500元。县内民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照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省(市)级新农合定点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二、三级公立医院及规模较大的民营医疗机构需调整次均费用比例时,需经省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批准后再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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