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三门峡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通知


12月11日讯,为切实保障全市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三门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三政〔2008〕30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5]11号文件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三人社医疗[2015]1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度全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大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中专、技校学生、按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二、参保时间及缴费标准
1、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缴费时间为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每名在校学生缴纳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90元(包含大病保险)。
3、持《三门峡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个人不缴费。
三、享受待遇
1、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2、住院待遇。每名学生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如下表:
3、门诊统筹待遇。每名学生在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一年累计报销不超过300元。
4、重症慢性病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享有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参保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5%。
5、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报销限额为30万元。具体为参保居民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1.8万元以上的,可以享受二次报销,报销比例为:1.8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
四、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时间
参保在校学生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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