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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藏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全面解读

2017-02-19 08:00:02 无忧保
12月11日讯:为有效提供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日前,我区下发《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全区参保的城镇居民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包含基本医保住院起付线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达到起付标准5000元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分段递增。新政策实施后,参保人员患重病后又将省多少钱?昨日下午,自治区医疗保险局工作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 好政策 大病保险不用缴费 说起医疗保险,大家都很熟悉。近年来,我区医保政策不断完善,参保范围逐步涵盖职工家属、学生儿童、寺庙僧尼、城镇户籍被征地农牧民、城镇新生儿等人群,实现了参保人群政策全覆盖。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医疗费用也在不断增加,虽然有基本医保统筹基金进行支付,但大病负担仍较沉重,甚至出现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自治区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为解决重病患者的特殊困难,自治区政府2011年开始为城镇居民购买大额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现称为大病保险),参保人员患重病或大病(不区分病种),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大额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还可以继续报销。 “大病保险形成了政府、保险机构、个人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推动了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该工作人员表示,参加我区城镇居民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均由自治区财政出资为参保人员购买大病保险,参保人员不用缴费。 看一看 我区基本医保政策 记者了解到,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资金两部分。目前,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住院费统筹基金起付线为:乡镇及社区医院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 符合我区基本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10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3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60000元,超过部分由大病保险赔付。 日前,我区下发《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全区27.4万城镇参保居民今年起开始享受此政策。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包含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达到起付标准5000元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分段递增。 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大病保险支付70%;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大病保险支付80%;20000元至40000元部分,大病保险支付85%;4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大病保险支付90%。 1 2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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