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黄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6月23日讯:7月1日起,黄石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将有新变化,关系到每一个人。记者昨从市人社部门获悉,《黄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出台,有效期5年。
相比2013年市政府印发的《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办法”不仅对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管理部门职能职责、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局部内容作了相应调整,还明确了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放宽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提高了医保待遇享受水平、减轻了用人单位医保缴费压力、规范了医保基金结算和监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新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年龄段城镇居民,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方法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的具体规定,规范我市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范围和标准,确定职工医保费的具体金额。
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基本医疗费的缴纳。用人单位为其职工代扣代缴,按下列规定逐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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