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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临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出台

2017-02-21 08:00:02 无忧保
11月19日讯:昨日,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了解到,2016年度的《临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目前已经出台。新措施不仅提升参保群众待遇和筹资水平,而且细节更加人性化,将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多便利和实惠。 新措施主要在人均总筹资水平、住院和门诊待遇水平、中途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市外住院四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从2015年的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330元调整为不低于400元,而个人缴纳的标准维持2015年的标准200元不变。 在提高医保待遇水平方面,新措施不仅调整了住院报销标准,还提高门诊报销比例及支付限额。住院报销方面,以台州市内二级定点医院为标准,住院报销比例保持75%以上。此外,在台州市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将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人员通过签约医生所在的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至我市指定县级医院所产生的住院费用,按签约医生所在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结算。提高门诊报销比例及支付限额方面,在市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可报费用,刷卡报销比例提高到50%;另新增规定,在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所需的中药饮片的可报费用,刷卡报销15%。基金年度支付门诊限额提高至700元(包括一般诊疗费及门诊诊查费)。在签约医生处就诊的,累计支付门诊限额为1000元。 新措施还对中途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新生儿在出生90天(含)内办理参保登记的,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其个人缴纳费用的标准按照当年度享受待遇月数确定。出生90天后的新生儿,以及每年征缴截止日期后中断(或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复退军人、归正人员、因婚嫁或大学毕业户口迁入我市等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的,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其个人缴纳费用的标准按照当年度享受待遇月数确定。”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集中征缴日期截止后尚未参保的其他人员,也可要求补办参保手续,费用按筹资标准全额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自缴费当月起的第四个月开始享受。 市外住院的相关规定也有了变化。参保人员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限台州市范围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及台州市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省外二级限公立)。自2016年起,参保人员(除特殊对象外)到台州市以外就医的,需经我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未经备案自行外出就医的,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居民医保有关规定办理。 “像一些特殊对象,譬如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危急症患者、70岁以上老年人、0至3岁婴幼儿、孕产妇、重度残疾人以及在市外工作生活3个月以上、在市域内无法诊疗的患者,可自主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该负责人表示,手术病人可到原诊治医疗机构复诊。重点传染病患者应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特殊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需提供相关资料至市社保经办机构予以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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