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医保和新农合并轨


11月23日讯,22日,全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记者从会议上获悉,2018年1月1日起,我省将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按照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要求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省委常委、副省长郝会龙出席会议并讲话。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六统一”。
据了解,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统一筹资政策是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各地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参保缴费属期统一明确为每年10月至12月。自2017年度起取消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省和市县的分担比例差别,统一调整为6:4。统一保障待遇是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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