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2017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11月22日讯,近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相关通知精神,我市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决定对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2017年度首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城乡普通居民每人每年190元(含大病保险20元);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130元(含大病保险20元);城镇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中的低保对象、18周岁以上的重度残疾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60元(含大病保险20元),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补齐;农村五保户、军烈属由民政部门代缴;农村低保户由民政部门代缴50%,其余50%由居民个人缴纳。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2016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对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扶持效应,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据了解,调整后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的范围包括: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及企业当年吸纳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地点由户口所在地改为在居住地办理。呼市城镇户口及异地参保人员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需持相关材料先到居住地的居委会登记失业并在困难认定审批表上盖章,再前往居住地的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相关业务。
《通知》要求,2016年度补贴标准调整为:养老保险补贴月补贴289.3元,年补贴金额3471.6元;医疗保险月补贴170元,年补贴金额2040元;失业保险1至4月补贴40.2元,5至12月补贴26.8元,年补贴金额375元。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合计为588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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