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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医保征求意见 骗取医保基金最高处5倍罚款

2017-02-22 08:00:02 无忧保
11月03日讯,近日,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长春市城镇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据了解,该《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禁止行为以及法律责任。 社会保障卡不得转借他人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或者通过转让诊疗凭证、医疗费票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通过重复就诊或者伪造、变造病历、处方、报销凭证、医疗费票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合谋,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非医疗费用或者套取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变卖由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药品;其他违反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参保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被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 2 3 4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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