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康复定点评估启动


10月21日讯,为做好我市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康复定点评估工作,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4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通过评估,择优与具有医疗康复资质,具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康复医疗补充服务协议。
二、评估原则
坚持统筹区域资源布局,立足基金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基本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建立多方参与的市区两级综合评议机制;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基本条件,统一评估规则和程序;坚持三方全程监督,建立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评估工作依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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