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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医保新规:参保大学生个人年缴费100元

2017-02-23 08:00:02 无忧保
9月18日讯:随着高校新生陆续报到,青岛迎来了大学新生报到季。记者采访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了解到,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是大学生医保参保集中缴费期,根据我市新规,2016年度大学生参加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 参保大学生个人年缴费100元 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大学生)应参加我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其中,具有我市高校学籍的非中国籍学生,也可参保。2016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 大学生应根据所在学校统一安排,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集中缴费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我市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应当连续缴费,中断将会影响参保人享受医保待遇。 门诊统筹整体定点签约管理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大学生门诊统筹实行整体定点签约管理。参保大学生在所属学校大学生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暂不设最高支付限额。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这位负责人提醒,大学生应通过学校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本校学生门诊统筹定点签约机构有关情况,以便及时享受到门诊报销待遇。 大学生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的,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我市目前共有54个门诊大病病种,分为限额管理病种和非限额管理病种,其中,限额管理病种设定年度最高报销额。 此外,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2000元。符合意外伤害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批后可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标准执行。 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大学生异地转诊、异地急诊、原籍住院治疗及因病休学期间的门诊大病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统筹范围内大病保险最高报80万 大学生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范围内个人负担较重的,可按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以降低患大病学生家庭负担。 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主要有两方面的保障内容,一是超限保障,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40万元。二是大额保障,符合统筹支付范围,个人按照起付标准和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前个人按照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20万元。根据我市此前出台的新规,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由20000元调整为18000元。) 市人社局提醒我市大学生尤其是高校新生,应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及时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了解相关政策。各类业务办事指南及相关政策,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qdhrss.gov.cn)查询。关注“青岛12333”微信公众号,可以及时获得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在内的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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