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2016年医疗保险待遇调整


9月16日讯:记者从日照市人社局获悉,自2016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统筹医疗费,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提高到200元。
自2016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待遇也进行了调整。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统筹医疗费,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提高到200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额度按照相应的比例增加。
参保居民在市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每次100元;在实施药品零差价制度的二级医疗机构,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提高到75%(其中基本药物80%)。
意外伤害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额。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统筹金支付范围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的60%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5万元。乙类药品个人先负担比例。自2016年起参保居民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负担比例调整为20%。
另外,根据规定,201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出生10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再随母亲参保状态享受医保待遇;自2016年起中小学生(包括在托儿童)的医疗年度改为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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