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09月30日讯,一、何谓定点医药机构?
答:自愿申请并由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及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需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相应程序,与其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本市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购药服务的医药机构。
二、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不包含美容、整形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为主;
(二)申请定点前一年内(开业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之日起)未被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物价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药品抽验案件除外),且未发生过重大医疗事故;
(三)按照《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分标准表》自评分达到85分以上(不含85分)。
三、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营业执照》并正常营业一年及以上的零售药店(不含药品专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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