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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16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


09月29日讯,我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起步早,从2012年起一些盟市针对少数大病患者个人负担重的问题,采取二次报销等办法,提高其待遇水平。2013年根据国家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要求,选择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开展试点,2014年总结经验全面推开。到2015年6月,全区14个统筹区域全部实行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同年9月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02号)。
我区大病保险筹资水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收入、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水平等因素由各统筹区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的5%,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筹资标准。各地具体筹资额度在15—43.5元/人年,大部分地区为20元/人年。筹资过程中,我区坚持不增加参保人员负担的原则,不另外向城镇居民征缴大病保险资金。
建立大病保险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以城镇居民医保年人均筹资标准为基数,通过确定一定比例,使其随着城镇居民医保年人均筹资标准增长而增长,进而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实现了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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