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09月26日讯,9月23日下午,记者从我市召开的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会上获悉,《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办法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将统一执行新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A办理了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也可参保
                             
  参保对象及缴费标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高校中的大中专学生,中等专业(职业)学校、中小学在校学生以及居住本市并办理了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2017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 
  费用报销: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管理,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报销,年度报销累计额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150元,中心卫生院和其他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50元,二级医疗机构450元,南充市内县级三级医疗机构550元,南充市内市级及以上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南充市外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南充市外三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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