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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6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


09月18日讯,在外务工人员选择返乡,能否把医疗保险中个人账户存储额顺利转移回“家”?从2016年9月1日起,人社部发布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经办规程》)正式实施,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流动就业时可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简而言之,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可“全国漫游”了。如何完成医保转移,流动就业人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对此,记者采访了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1、变化
先到转出地办理中止参保手续
2010年,人社部曾经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该试行规程要求: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直接到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即可开具转移接续联系函。
而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经办规程》主要是增加了一项程序: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要到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即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才能到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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