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条件调整


09月18日讯,近日,新修订的《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正式公布。该办法对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职工基本医保费单位缴费比例、非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条件等方面进行调整和修改。目前,全市各统筹区均已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医保制度,至去年末,全市社会基本医保参保人数891.22万,其中职工医保611.72万人,城乡居民医保279.50万人,覆盖率在99%以上。
新修订的医保管理办法将为广大市民带来更多实惠。如,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将由原“男满30年、女满25年;外地转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调整为“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当满10年”。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入,其中,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计入,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4%计入,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中计入。按照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相关规定修改学生少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条件,增加“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子女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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