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2016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9月11日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社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市出台了《关于对滁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的通知》,取消了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全面实行协议管理。
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一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则,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管理要求,选择医药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协议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原则。医药机构依据医疗服务的需求和条件,根据自身的服务能力,自愿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初审核实后,组织由相关专家、参保人员代表、参保单位代表、经办机构、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医疗(医药)机构代表组成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经办机构根据评估的结果,结合人员分布、基金规模、信息管理等实际,按照统一性原则,与医药机构进行协商,经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医疗机构,双方签定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选择。
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对规范医药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促进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依法为参保人员提供必要、合理的基本医疗服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等将发挥积极作用。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