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2016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通知


9月11日讯: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晋政发[2009]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卫生行政部门评审具有级别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
2、能够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医疗保险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的计算机等专用设备,实行了医疗费用清单制。
3、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5、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6、从业人员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