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2016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调整


09月09日讯,8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自10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其中,城镇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200元调整至220元,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由原来缴费100元,调整至220元;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标准由100元调整至120元。
关注一:缴费标准有变化
2016年度成年居民年缴费标准由580元提高为640元,个人缴费由200元提高为22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由420元提高为460元,个人仍缴纳40元。
关注二:补助标准有调整
2016年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420元执行。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城市三无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640元;孤儿(由民政部门认定)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460元;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低保人员中的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由各级财政补助460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640元;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20元,各级财政补助520元;其他居民(含大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420元。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