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6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细则解读


8月30日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现就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以下简称“两定资格审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简政放权、强化监督、优化服务”的要求,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项目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研究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要求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的需要,选择行政区域内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努力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三、保障措施
(一)要积极组织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国家和本市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适时公布实行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有关条件要体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管理的要求,包括医药机构规划布局、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医疗费用支出管理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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