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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城镇医保起付标准将调整

2017-02-28 08:00:02 无忧保
株洲市人社局日前公布《株洲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有关筹资和支付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将调整株洲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有关筹资和支付标准。《方案》公示时间为4月30日至5月19日。 公示期满后,市人社局将召开专题听证会,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可报名参加,并从中抽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时间暂定于5月28日9时。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筹资标准:大病医疗互助费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60元。 ●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8万元;大病医疗互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调整为17万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总限额为25万元。 ●起付标准(参保人员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负的部分): 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上调,一类收费标准医院由900元调整为15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院由700元调整为900元,三类收费标准医院由500元调整为6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100元调整为400元。 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按上述同类别医院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的50%计算。 ●分段自负比例(参保人员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费用段为3万元(含)以下的费用,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类收费标准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自负比例分别为14%、12%、10%和8%; 基本医疗保险第二费用段为3万元以上8万元(含)以下的费用,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类收费标准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负比例分别为9%、8%、7%和5%; 退休人员按以上自负比例的70%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剩余比例部分。 但8万元以上25万元(含)以下费用段个人自负比例为6%,由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94%;超出25万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起付标准: 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上调:一类收费标准医院由900元调整为15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院由700元调整为900元,三类收费标准医院由500元调整为6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100元调整为400元。学生儿童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上述同类别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 参保居民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按上述同类别医院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的50%计算。 ●在校学生儿童门诊统筹基金起付额标准: 成建制参保的中小学幼儿园,与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整体办理了门诊签约手续的,大中等院(校)自行或委托住院首诊医院承担大学生门诊统筹就医服务的,其在校学生儿童在定点的门诊首诊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的,免收门诊统筹起付额。 为何提高起付标准?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目前,株洲职工在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仅900元,只占去年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1%左右,远低于国务院的要求。 此外,也希望通过调整起付线标准,建立一套分工明确、分流有序、各司其职的分级诊疗制度,以缓解大医院“人满为患”,基层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庭冷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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