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部分城镇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调整


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将自5月1日起调整部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
据了解,为保障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基本医疗权益,稳步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决定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部分待遇进行调整,其中,享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每次购药量由原来不超过20天用量调整为不超过1个月用量,参保人员经鉴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的,其中鉴定患有重性精神疾病或结核病时,可增加一家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为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同时,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其余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中辅助用药指与疾病直接相关的治疗用中成药。
近年,我市医疗保险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县(市)、区参保人员到市直医院住院就医费用、市本级参保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及在河南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费用全部实现即时结算,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59.78万人,覆盖面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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