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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保“两定”管理出新规

2017-02-28 08:00:02 无忧保
市人社局经过充分调研,日前出台了《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两个《办法》不仅对定点资格准入标准提出更高要求,而且对定点医院、药店的违规行为有了更明确的界定和更严厉的处罚。 上述两个《办法》对定点医院的管理规定更加全面、更加细化。《办法》规定,在诊疗过程中,定点医院应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等有关规定,严禁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和巧立名目收费。药品使用应首选疗效好、价格较低的目录内药品,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的顺序开药。对参保人员进行各项医学检查应有检查结果记录,凡用一般检查能达到诊断需求的,不得使用特殊检查,不得随意扩大检查项目。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时,应征求参保患者的意见,严格执行病人或家属签字制度。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得离开医院,确因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医院的,经主管医生同意,科主任签字,必须限定请假时间并在病程记录中记载清楚,否则视同挂床住院。具备转外就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转外就医率控制在3%以下。 此外,《办法》对定点药店的管理规定更有针对性,定点药店出现代刷卡和刷非药品等违规行为将面临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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