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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潍坊调整职工医保政策

2017-02-28 08:00:02 无忧保
近日,记者从潍坊市社保中心获悉,为有效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15年4月1日起,潍坊市职工医保政策将进行调整。 提高因公外出等急诊在非定点医院住院个人自付比例。因公外出、法定休假、探亲期间或急诊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由10%提高到20%。 调整职工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支付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包含经批准转外就医和异地急诊非定点就医的医疗费用中个人先自付部分),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后,累计负担超出上年度潍坊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的部分,纳入职工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重特大疾病报销比例、报销限额不变。 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将恶性肿瘤普通治疗、腹主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胸主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下肢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风湿热、埃尔茨海默病(中、重度)、老年性骨关节炎(中、重期)等7种慢性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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