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启动大病补充医保工作


近日,市政府正式下发了《保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方案规定,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补偿范围。
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不再额外向农村居民收取费用。参保人在新农合医疗定点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病种、诊疗项目、用药目录及服务价格内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后单次个人自付部分达到5千元以上部分纳入大病补充保险,实行分段理赔。5千元(含5千元)至1万元的赔付50%;1万元(含1万元)至3万元赔付60%,3万元(含3万元)至5万元赔付70%,5万元(含5万元)以上赔付80%。封顶线暂定为每人每年10万元。参保人年内累计赔付达到封顶线的,在本保险年度内承保公司对该参保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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