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城乡居民参保医保缴费 就医报销不再有差别


12月30日讯,为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利,近日,市政府办印发《吉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就医报销不再有差别。
《办法》明确规定,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2017年筹资标准为570元,其中个人缴费为150元,财政补助为42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参保缴费制度,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之间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
未在年度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的,视为未参保或中断续保人员,不能享受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据悉,我市将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参保居民门诊及住院就诊实行全市“一卡通”即时结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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