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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2017年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2017-03-01 08:00:02 无忧保
12月23日讯,昨日,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刘宛康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讨论稿)》,原则通过《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实施办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8月1日至12月20日,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同城镇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一致。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全面开展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积极推进付费方式改革、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 1 2 3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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