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流动就业人员多次跨地区转医保缴费年限可互认


11月30日讯,今年起,新疆各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到疆内或内地别的城市就业,多次转移医保关系也无需担心,各统筹地区缴费年限可互认。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本规程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流动就业人员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这些人员流动到其他城市就业时需要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其中,针对流动就业人员多次变更参保地的,转入地(含兵团、内地)应按规定计算并核定参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在转出地职工医保的缴费记录、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要计入转入地职工医保缴费记录、缴费年限,各统筹地区缴费年限互认。对重复缴费的,转入地应按转出地提供的《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如实记载重复时段的缴费信息。
1
2
3
下一页
末页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