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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市医疗保险政策:取消年龄和疾病限制

2017-03-02 08:00:02 无忧保
近日,齐市医保局为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相关参保条件进行了调整。昨天上午,记者来到齐市医保局,邀请市医保局副局长谢锐就《调整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参保政策》进行了解读。 问:此次调整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参保政策的目的? 答:此次拟调整的政策对市本级超龄人员的参保政策有条件予以放开,使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参保方式,享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问:此次调整和完善的有关参保政策都涉及哪些人群? 答:一是持有我市市本级城镇户籍5年以上,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人员;二是户籍迁入我市并取得市本级城镇户籍不足5年人员;三是户籍迁入我市并取得市本级城镇户籍不足5年的人员中患有四种特殊疾病的人员,16周岁以下和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人员。 问:哪些人员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可以取消年龄限制? 答:持有我市市本级城镇户籍5年以上,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年龄和疾病限制,可自愿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问:市本级城镇户籍不足5年人员如何参加医疗保险? 答:户籍迁入我市并取得市本级城镇户籍不足5年人员,其中,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至男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经体检未患有各种恶性肿瘤、肝硬化、尿毒症、肝(肾)移植术后(以下简称四种特殊疾病)人员,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户籍迁入我市并取得市本级城镇户籍不足5年人员,其中,患有四种特殊疾病的人员,16周岁以下和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人员只允许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年后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特定疾病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问:此次调整和完善的参保政策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新调整和完善的参保政策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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