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少儿医保政策解读


从市医保局获悉,自9月1日起我市学生医疗保险新政正式实施。所有参保学生少儿包括大学生统一持医保卡就诊、直接结算费用,政府对参加此项保险的学生少儿人均财政补助统一提高到30元,同时大幅度提高参保学生少儿医保报销待遇水平,包括新增加普通门急诊报销40%、门诊特病扩大到7种报销50%、住院费补偿比例提高到70%-90%、白血病患者转外就诊不降低补偿比例等。覆盖人群包括丹徒区、镇江新区在内的市区20多万在校学生。
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镇政发[2007]1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镇医保〔2007〕20号)和《关于调整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及居民子女)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镇医保〔2009〕29号),现对学生医保政策详细解读如下:
参保对象
学生医保的参保对象是哪些?
答:在校学生作为城镇居民重要组成部分,将其全部纳入到医保范围,关系到市区20多万学生少儿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个家庭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学生医保的参保对象为以集体形式参保的市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幼儿园学龄前儿童。这里所指的“市区各级各类学校”,指的是经本市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履行同等的参保义务。
驻镇高校大学生以及中专技校学生按属地原则,按现行办法一并参加该项社会保险。
居民子女(包括刚出生的婴儿)是否可以参加学生医保?
答:从今年起,居民子女(包括刚出生的婴儿)改为统一参加一般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一般居民标准缴费并享受财政补助,即财政补助150元,个人缴费100元,个人缴费部分仍执行“原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半劳保待遇的人员,由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半”的政策。
缴费办理
学生医保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从今年起,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80元,其中,在校(含在托)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纳50元,政府对参加此项保险的在校学生少儿人均财政补助统一为30元。
春季入托(幼)的幼儿,按参保整年度标准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
低保、特困职工家庭的学生少儿以及孤儿参保如何缴费?
答:城乡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的学生少儿以及孤儿按《镇江市医疗救助办法》直接办理参保手续,除享受同等财政补贴外,个人缴费部分由救助资金全额承担,即个人不缴费。
大学生参保如何缴费?
答:大学生个人缴费由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院校代收代缴。
个人缴费是否还是“父母单位承担一半”?
答:是。学生少儿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仍然执行“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儿童医疗统筹待遇及企业劳保医疗待遇的居民子女由负责其医疗待遇的单位承担一半”的规定。
参保手续如何办理?
答:每学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学生医保年度参保缴费期,由所在学校统一代办、代收、代缴。参保学生需准确提供身份证号码、一英寸照片一张。
原参加一般居民保险的学生,直接到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先注销一般居民医保再参加学生医保)。
参保组织工作如何开展?
答:国家新医改意见、省政府居民医保意见要求,2009年将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所有在校学生全部纳入居民医保范围。并明确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集体参保。
市、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生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学校负责做好参保动员和缴费等工作。教育部门及其他有隶属关系的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学生医保政策的宣传,督促检查所属各学校、托幼机构落实好学生医保的代办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办理本校在册学生医保工作。各区合管办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属学校参保的督办和汇总。
保障待遇
学生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有哪些?
答:参保学生少儿患病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照由市医保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不予报销的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学生规定执行。
待遇享受和费用结算时间如何规定?
答:学生医保结算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按规定办妥参保手续的学生少儿,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本学年待遇享受期;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本学年学生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持医保IC卡就诊的保险结算期,外诊费用结算延长一个月,逾期不予结算。
学生医保新政提高了哪些保障待遇?
答: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医保新政,除政府财政补贴提高到人均30元外,大幅度地提高了参保学生的保障待遇,包括:新增门急诊补偿待遇、门诊补偿的特病病种扩大为7种、住院费补偿比例提高到70%-90%、白血病转外地就诊不降低补偿比例等。
普通门急诊费用如何补偿?
答:从今年起,学生医保新增加原来没有的普通门急诊补偿待遇。参保学生少儿在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费用,由医保基金补偿40%。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由医保基金补偿50%。
门诊补偿的特病有哪些?
答:从今年起,学生医保门诊补偿的特病病种增加到7种,具体是:对患慢性肾衰竭肾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肝炎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补偿50%。
以上病种因病情需要在原户籍地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视同本地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不降低补偿比例。
住院医疗费用如何补偿?
答:从今年起,参保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次结算,补偿比例由原50%-90%提高到70%-90%。其中:3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补偿70%;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补偿80%;30000元以上的部分,医保基金补偿90%。
转外地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如何补偿?
答:参保学生办理转诊登记手续转外地医院治疗,发生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上述比例的50%支付;未办理转诊登记手续而自行至外地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补偿。
参保学生在本地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补偿按上述规定补偿,不降低补偿比例。参保学生患白血病转外就诊时不降低补偿比例。
学生医保基金有年度支付最高限额吗?
答:同一年度内学生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15万元。
大学生门诊补充保障待遇是什么?
答:按每人15元标准建立大学生门诊补充保障。对参加门诊补充保障的大学生发生的规定的门诊费用再行补偿30%。
就医结算
学生医保门诊为什么要在社区定点?
答:学生医保新政规定,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急诊定点负责制。每一参保学生少儿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年度内唯一门急诊医保定点结算的医疗机构。
由于学生医保筹资水平目前还比较低,而我市实施了包括药品零差率施用、就诊时免挂号费诊疗费等一系列社区优惠政策,普通门急诊在社区首诊有利于减轻家庭就医费用负担。同时考虑到社区医疗服务水平,对一些社区解决不了的门诊特病以及住院治疗,参保学生也可以选择到二、三级医院包括转诊到外地医院,不降低补偿比例。
学生医保门急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哪些?
答:参保学生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直接持卡结算,就医时应到自己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该中心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京口区:健康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市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东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四牌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谏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象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丹徒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润州区:七里甸社区卫生服务中、宝塔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平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蒋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官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韦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宝塔路黄山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参保学生如何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答:参保学生应根据“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区属学校学生按辖区选择本辖区内任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京口区学生可选择健康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京口区医院);润州区学生可选择七里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润州区医院);共青团农场学生选择新民洲卫生服务站。
市属学校及其他学校学生可就近选择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参保学生少儿如何就诊结算?
答:自2009年9月1日起,所有参保学生少儿统一使用医保证历卡。已拿到医保卡的参保学生,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急诊和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用卡结算,无需先垫付费用再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
参保学生发生以下医疗费用,由学校出具相关情况证明,携带费用收据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⑵外籍参保学生因假期或慢性病回家庭所在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⑶学生赴外地实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⑷转外地医院就诊者(还需提供转诊证明);⑸门诊特病费用(须先到市医保结算中心登记)。
未拿到医保卡前如何就诊结算?
答:学生医保新政实施后,所有学生少儿都应持医保卡就诊和结算费用。但由于9月1日学校刚开学,从办理参保手续到医保卡发放到学生手中还有一定周期。为不影响在此期间就诊结算,凡已提供身份证号并确认制卡的学生,在未拿到医保卡前可先凭医保证、病历就诊,拿卡后再到自己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打卡报销。确因无身份证号或身份证号错误等未办医保卡的学生,就诊时先由个人垫付全部费用,再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手工报销。
如何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行为?
答: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参保学生少儿时,应当认真核对就医凭证,准确记录门诊病历,严格掌握住院标准,杜绝挂名住院与冒名住院等现象。
学生少儿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参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保经办机构另行详细规定。
医保补偿后还能回单位报销吗?
答:享受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三免”政策待遇的学生少儿,按照医保规定补偿外的医疗费用,仍由原承担其医疗待遇的单位,按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学生少儿父母所在单位应不予报销其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
市医保中心咨询电话:发展二科(京口)85340537,发展三科(润州)85340536,医疗科8534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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