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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医保待遇有哪些?

2017-03-03 08:00:02 无忧保
13. 失业人员医保有哪些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医保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医保费。   14. 社会保险登记对象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登记对象包括:(1)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的职工;(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此外,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也应在指定的经办机构或基层社保服务网点办理社保登记。 15.《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其法定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履行社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义务,须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时限要求。(1)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2)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3)用人单位的社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保登记。 16.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保费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保费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纳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保费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 17. 什么是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是公民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唯一标识。 18. 个人与所在单位发生社保争议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19.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办理社保登记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用人单位成立后30日内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登记;另一种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不向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无论哪一种情形用人单位都要受到行政处罚。 20.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是其职工享受社保待遇的前提,对不依法履行社保缴费义务的行为,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合肥职工医保 21. 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是怎么规定的? 答:《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时发生的职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在合肥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同一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自第二次住院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每次100元、200元、300元。 22.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待遇报销比例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一级医院6%;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减半。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 23. 我市职工医保中退休人员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答:《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2年12月1日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齐;非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由本人负责补齐。补缴费用均按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计算,所缴费用全部计入统筹基金。补缴期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4. 我市职工医保的医疗救助费是怎么规定的? 答:《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将退休人员医疗救助保险费由单位按年缴费,调整为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缴纳20年的保险费。《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应同时参加医疗救助保险。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由单位承担。单位在职人员医疗救助保险费按月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一次性缴纳20年的保险费;《办法》实施前已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由单位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一并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个人一次性缴纳20年的保险费。 25. 我市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是怎么规定的? 答:《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扩大了个人账户的支出范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用于本人的医疗健康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也可以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今后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所有药准字号药品和医疗械字号医疗器械。 26.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有没有救济渠道? 答:合肥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员(或家属)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详细情况,包括事情经过、当事人陈述、政府职能部门鉴定报告(或意见)和第三方责任人或医疗费用支付责任方(或担保方),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告,经同意后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已支付的基金根据有关法律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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